法律分析:會議方案通常由標題、開頭、主體、結尾、落款等五個部分組成。
1.標題:會議方案標題的規範寫法由召開單位或範圍、會議名稱、文種名稱(方案)“三要素”構成,有時可以省略會議召開單位。常用的文種名稱有:方案、籌備方案、籌備接待方案、計劃、策劃方案等。
2.開頭:在開頭之前,有的要寫明方案的送達機關。屬於要送上級機關批示的,就寫送達上級機關名稱,屬於要下級知曉的、發給與會機關或個人的,則寫下級機關名稱。開頭部分壹般寫明召開會議的原由、根據、單位、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地點、會期等,對會議的基本要素進行說明,引出下文。大致相當於壹般專題方案中“指導方針”、“總體設想”部分。
3.主體:主體部分壹般要寫明會議的宗旨、主題(內容、議題)、規模(與會人員)、議程、日程、會議形式、會務機構的組織和分工、會議文書、會議經費、保障措施、籌備情況等事項,相當於壹般計劃中的“目標要求”、“措施方法”、“實施步驟”。壹般分條列項寫出。
4.結尾:結尾語部分的寫作,要根據會議方案的性質而定,屬下級機關請示上級機關的.可寫上類似請示報告結尾的用語。如“以上方案,當否,請批示”。
5.落款:壹般寫明方案的制發文機關、簽署日期,並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司法部關於建立律師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方案》 壹、主要職能。聯席會議主要承擔以下職能:(壹)溝通交流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中的普遍性、政策性問題,及時協調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切實維護律師執業權利;
(二)建立健全律師執業監管跨部門協調機制,溝通交流律師執業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及時研究處理意見;
(三)落實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各項任務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律師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