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臨床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內科專業。
2、外科專業。
3、婦產科專業。
4、兒科專業。
5、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6、皮膚病與性病專業。
7、精神衛生專業。
8、職業病專業。
9、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10、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11、全科醫學專業。
12、急救醫學專業。
13、康復醫學專業。
14、預防保健專業。
15、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
1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1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二、口腔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口腔專業。
2、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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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壹、不屬於醫師超範圍執業
1、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
2、臨床醫師依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規定》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試行辦法》等,進行臨床轉科的。
3、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
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師權利
1、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4、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5、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7、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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