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2P機構應先領執照後備案登記
《意見》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不設置條件,不構成對網貸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備案後的網貸機構進行分類管理,並充分信息披露。
2、P2P機構應履行多種義務
《意見》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多種義務,如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3、P2P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部分活動
《意見》還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部分活動,如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等1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