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善價格、收費和土地政策。
加快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研究制定鼓勵余熱余壓發電及背壓熱電的上網和價格政策。完善電力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地區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實行懲罰性電價。嚴格落實脫硫電價,研究制定燃煤電廠脫硝電價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進壹步完善汙水處理費政策,研究將汙泥處理費用逐步納入汙水處理成本,研究完善對自備水源用戶征收汙水處理費制度。改進垃圾處理收費方式,合理確定收費載體和標準,降低收取成本,提高收繳率。對於城鎮汙水垃圾處理設施、“城市礦產”示範基地、集中資源化處理中心等國家支持的項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中給予重點保障。
(二)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各級政府要安排財政資金支持和引導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安排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采取補助、貼息、獎勵等方式,支持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工程,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要加大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支持力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安排企業實施節能環保項目。嚴格落實並不斷完善現有節能、節水、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全面改革資源稅。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落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三)拓寬投融資渠道。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積極開展金融創新,加大對節能環保產業的支持力度。按照政策規定,探索將特許經營權、收費權等納入貸款抵押擔保物範圍。建立銀行綠色評級制度,將綠色信貸成效作為對銀行機構進行監管和績效評價的要素。鼓勵信用擔保機構加大對資質好、管理規範的節能環保企業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節能環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重點用於環保設施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選擇若幹資質條件較好的節能環保企業,開展非公開發行企業債券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節能環保企業上市融資。研究設立節能環保產業投資基金。推動落實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和外資進入節能環保產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汙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建設。
(四)完善進出口政策。
通過完善出口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政策,鼓勵節能環保設備由以單機出口為主向以成套供貨為主的設備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轉變;安排對外援助時,根據對外工作需要和受援國要求,積極安排公***環境基礎設施、工業汙染防治設施建設等節能環保項目。建立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區,強化聯合監管,積極完善與國際規則、慣例相適應,且有利於我國獲取國際再生資源、促進國內節能環保產業健康發展的進口管理體制機制。對用於制造大型節能環保設備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研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五)強化技術支撐。
發布國家鼓勵的節能環保產業技術目錄。在充分整合現有科技資源的基礎上,在節能環保領域設立若幹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組建壹批由骨幹企業牽頭組織、科研院所***同參與的節能環保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建立壹批節能環保產業化科技創新示範園區,支持成套裝備及配套設備研發、關鍵***性技術和先進制造技術研究。推進國產首臺(套)重大節能環保裝備的應用。
(六)完善法規標準。
完善以環境保護法律、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為核心,配套法規相協調的節能環保法律法規體系。研究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逐步建立相關廢棄產品回收處理基金,研究制定強制回收產品目錄和包裝物管理辦法。通過制(修)訂節能環保標準,充分發揮標準對產業發展的催生促進作用。逐步提高重點用能產品能效標準,修訂提高重點行業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建立能效“領跑者”標準制度,強化總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完善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七)強化監督管理。
嚴格節能環保執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懲處力度。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開展專項檢查和督察行動。加強對重點耗能單位和汙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汙染治理設施實行在線自動監控。加強市場監督、產品質量監督,強化標準標識監督管理。落實招投標各項規定,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整頓和規範節能環保市場秩序,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打擊低價競爭、惡性競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有序競爭,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