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法基本原則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壹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包括各國主權平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使用武力,不幹涉內政,互不侵犯,忠實履行國際義務等。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壹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壹、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壹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