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務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1、依照相關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2、對本單位財產物資進行核算,定期清查,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3、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嚴格按照崗位要求負責本崗位業務。
二、公司財務負責人需要承擔什麽風險
1.刑事上公司非法經營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2.民事上經營風險可能要連帶或過錯責任。法律快車提醒您,包括公司的稅務風險;公司高層在開票中(如果開票不是有財務負責人開的話)的不規範引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細致造成的報銷風險等。
三、註冊公司財務負責人可以是法人嗎
註冊公司財務負責人不可以是法人。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