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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養老金上調標準

北京養老金上調標準:

1、每人每月增加36元。

2、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於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方案法規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基本養老金在6451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基本養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其中,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35元後(不含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增加的調整金額),低於6501(6451+50)元的,補足到6501元。

4、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法規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調整後本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5、企業退休的1949年10月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1949年10月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方案》(勞人險〔1983〕3號)法規,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6、在按照上述法規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22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7、企業退休的1949年10月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本條第(五)款、第(六)款法規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兩至三個半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方案執行之月起,壹次性全額發給。

北京市對養老金政策進行了調整,決定提高養老金的發放標準。這壹政策調整將對廣大老年人產生積極影響。根據新政策,北京市將適度增加養老金的發放金額,以確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這壹舉措旨在緩解老年人的經濟壓力,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此外,政府還將加大對養老金的監督力度,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這壹調整是北京市政府為了更好地關註和關愛老年人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對社會穩定和老年人福利的積極回應。相信這壹政策的實施將為廣大老年人帶來更多福祉,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

北京今年職工養老金的調整承繼了壹如既往的主基調:提低控高,向退休早、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長的退休人員傾斜,讓他們能享受到更多的社會發展成果。

對比去年的方案,今年只有兩處細微的變化,壹升壹降,兩大特色。

綜上所述: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內,2022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已辦理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手續的人員,自2023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