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行農村財務集中核算制度。即在鎮設立村級財務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設立村級統壹賬戶,每村的各項收入都要進入統壹賬戶。核算中心嚴格執行“四個不變、三個不準”的原則(“四個不變”即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不變,使用權不變,會計核算內容不變,使用方向不變,“三個不準”即村集體資金不準平調,不準借支挪用,不準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各種費用)。取消各村在銀行設立的所有賬戶,取消村會計、出納崗位,在村級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其資金全部進中存放在會計核算中心為各村設立的賬戶上,由核算中心為各村的財務收支實行統壹核算和管理。
二、財務人員的配備。村級取消會計出納後,每村設報帳員壹名,負責本村報帳業務,報賬員由村推薦,經上級業務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由鎮政府聘任,聘期為三年,接受民主理財小組和核算中心雙重監督。
三、嚴格財務審批制度。村級所有開支首先由經辦人簽字並說明事由,並由村支部書記簽字,所有支出、收入壹律使用正式發票或收據,嚴禁打白條。所有票據由村民理財小組審議後並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專用章,然後管區書記、主任把關並按程序簽字,由鎮核算中心審核後入帳。
四、嚴格執行定期報賬制度。村級財務由核算中心統壹管理,各村要自覺接受鎮核算中心的管理和監督,報賬前所有收支單據完善好村級手續的基礎上必須由管區書記和管區主任***同簽字把關,定期由報帳員及時到核算中心報賬。報賬具體時間為:每季度末的21-22日為西管區,23-24日為中管區,25-26日為東管區,如遇特殊情況另行通知更改。連續兩次無故不報賬的,將作為例行審計重點對象進行審計。
五、各村不準隱瞞、截留村集體收入資金,私設小金庫,如有此現象,壹經查實,交由司法、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六、各村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完整。每季度進行壹次財產清查,每年年終進行全面財產清查。
七、各村黨支部書記對本村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及其它會計資料。
八、堅持定期公開制度。財務收支情況每季度公開壹次,公開底稿由鎮經管站統壹打印,報賬後於次月5日進行公開,公開內容至少保留5日,少於五日應重新公布。公開後鎮黨委政府將組織人員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財務公開後,村民提出疑問,村幹部要認真答復村民的質疑。
九、各村應按照自己的收入情況合理舉債,按期償還債務。不準擅自向私人或金融部門借款,如確有需要,由村寫出申請,管區審核把關,經管站審核備案後,方可辦理。5000元及以上大額借款需經民主理財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否則由經辦人自己承擔。
農村財務審計制度
壹、本制度適用於村級壹切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負責農村財務審計的職能部門為鎮審計所。作為鎮政府的常設專職機構,鎮審計所負責對鎮政府和縣審計局報告工作。
三、審計人員實施審計事項,應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和《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的規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繩,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等職業道德,實行回避制度,增強審計結果的客觀真實性,防範和化解審計風險。
四、據縣審計局和鎮政府下達的審計計劃,定期對村級財務收支、農民負擔管理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監督,主要審查:
1、農民負擔管理制度及財務管理制度受否健全有效,帳表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
2、帳、證、表、卡是否壹致,是否相符,各項支出是否全部入賬,支出是否合理,有無隱瞞、截留收入或其它違規違法行為。
3、農民負擔項目是否有預算,項目的實施是否與預算相符。
4、村級所收水費、壹事壹議等是否與縣、鎮核定的金額壹致,是否按照中央、省、市、縣、鎮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有無搭車收費現象,是否有挪用公款、揮霍浪費村公用資金等問題發生。
5、各項費用的開支是否真實合規,事由充分。各項優撫救濟等款物是否按照上級要求及時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6、村級水費、壹事壹議款、土地承包費、宅基押金等款項是否及時、足額的上交鎮核算中心實行“雙代管”。
7、村級班子成員的離任審計。
8、縣、鎮交辦的臨時性審計任務和群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五、審計程序:制定審計方案——成立審計小組——下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三天前下達)——實施審計(就地審計、送達審計)——提交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
六、被審計單位違反條例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鎮政府責令其改正並給與相應的處分,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審計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鎮黨委、政府給與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級電話費、電費其他費用制度
為規範村級財務支出管理,嚴格禁止公款吃喝,約束村幹部行為,提高村幹部廉潔自律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壹、除招商引資等正常村務活動外,村幹部壹律不準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公款吃喝。
二、對無正當事由的招待費或車費,壹律由村幹部自己出資,不得以公款報銷。村級招待要本著從簡的原則,杜絕村幹部之間、幹部與機關幹部之間相互用公款宴請的行為。必要的公款招待要嚴格報銷審批程序,手續齊全,由當事人簽名和註明事由並經民主理財小組批準蓋章 ,對變通報銷的招待費,壹經查實按貪汙處理。
三、對村級招待費實行總量控制,全年招待費總額不得超過村人口人均5元。
四、村級電話費最高不得超過80元/月。(手機或電話只報壹項,低於80元的據實報,高於80元的部分自費)。
五、電費有遠程教育設備、辦公室並且設備在辦公室的報銷辦公室電費,設備不在辦公室的,報效設備所在戶電費30度/月。
六、參與鎮村目標責任考核人員(包括村“兩委”成員、計生專職主任), 其工資報酬壹律由鎮統籌;結合年終考核,由鎮財政所按年初規定的標準統壹發放。不參與鎮村目標責任考核人員(包括村民組長、群團組織負責人),原則上實行誤工補貼的方法。其工資報酬由村自負,發放形式和數額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各村不得設立小金庫,不經鎮政府批準,村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發放誤工補貼、獎金及實物。如村興辦大型公益事業,村幹部誤工時間較多,需發誤工補助的由村寫出申請,報管區審批,經管站審核方可報銷。
古城鎮村級“雙代管”資金申領
制度及程序
古城鎮核算中心作為古城鎮政府的常設機構,負責對村級資金、賬目進行統壹暫時代管,本著村級資金所有權、使用權不變的原則,擔負著對村級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管理的作用,村級對該項資金擁有使用權和所有權,並在需要使用資金時可隨時到核算中心支取,具體制度及程序如下:
壹、古城鎮村級“雙代管”資金管理制度
1、村級資金不管是來源於哪個渠道都要記入該“雙代管”賬戶,並將所收入現金上交核算中心,隨用隨支。不按時將收入款項上交“雙代管”賬戶的,將按財經法規制度嚴肅查處。
2、村級支取現金時要按照核算中心的要求按時到核算中心記賬,以便於核算中心所代管的帳目及時與村級帳務核對。
3、村級支取“雙代管”資金時,要按照申請書要求把需要填寫的內容填寫完整才能夠支取,入賬時核算中心要核實入賬單據是否與申請書原因相符,不相符的不予入賬。
二、資金申領程序
1、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可到核算中心領取申請書並核實代管資金額度。
2、在核算中心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填寫申請書並加蓋經管站公章。
3、找相關人員簽字:申請人處由申請人支部書記簽字並加蓋村級公章,審核人由各管區書記、管區領導簽字,並由管區書記找鎮領導簽字把關。
4、以上手續完備後,到核算中心支取現金並給核算中心開具收據,村級拿申請書記賬聯按時到核算中心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