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壹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壹)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壹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