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具有要件如下: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是指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 抵押 或 質押 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