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展黨員的程序:1、申請入黨;2、確定入黨積極分子;3、確定發展對象;4、接收預備黨員;5、預備黨員轉正。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八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采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十三條 對經過壹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九條 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後,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產黨入黨誌願書》。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壹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及時將上級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入黨宣誓儀式,壹般由基層黨委或黨支部(黨總支)組織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