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學習經歷指在校期間所學習的專業知識的學習、實習、再教育、進修、前輩(專業人士、教師)的指導。
內容簡介
1、學習專業的情況:院校的名稱、起止時間、是否畢業;
2、所學專業的實習情況:實習單位的名稱、起止時間、實習過何內容;
3、所學專業接受再教育的情況:自考、脫產學習等的名稱、起止時間、是否畢業(或結業);
4、所學專業的進修情況:進修單位的名稱、起止時間、進修過的內容;
5、前輩的指導經歷:,學習的內容,收獲的總結。
擴展資料
註冊對象
1、符合《護士管理辦法》及《關於200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3〕42號)規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免考者。
2、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壹的受聘於部隊(含武警)醫療機構的合同護士。
3、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壹的受聘於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護士。
註冊條件
上述人員擬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專業技術工作,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護理(或助產)專業學歷,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取得護士資格證書(並軌後),均可依照本方案規定的程序,向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材料
1、《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3、當年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或/和《護士資格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
4、國家承認的護理專業(含助產士專業)畢業證(不包括各類醫士專業學歷)及學歷驗證證明或計劃內招生的有效證明(具體參照粵衛辦〔2005〕83號文件)(驗原件交復印件)。
5、醫療機構擬聘用在護士崗位(不含護士助理或助理護士、護理員崗位)的有效證明。
6、醫療單位臨床實踐的有效證明和業務技術考核合格證明。
7、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廣東省護士註冊健康體檢表》(原件)。
8、壹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張(同壹底版,其中申請表、體檢表各1張,另交2張)。?
9、人事檔案已在我省醫療機構或人才服務中心的護理專業本科學歷畢業生,憑人事部門的擬錄用通知或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代理證明,向執業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護士執業證書》。?
10、在外省或省內其他市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證後,在我省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證的,須提交外省衛生廳或省內其他市衛生局出具的未註冊證明原件。
11、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註冊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接受3-6個月培訓,並經臨床實踐考核合格的證明(見附件10)。
12、擬在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內部醫療機構執業的護士需提供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上述材料的復印件請粘貼在A4紙上。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須按上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並放入“廣東省護士註冊材料檔案袋”內,以方便集中審核及歸檔。
註冊程序
1、填表。
2、準備材料。護士執業註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註冊所需材料並按順序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
3、單位復核。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並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首次註冊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並在提交材料的復印件上加蓋意見。
4、錄入信息。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配備護士註冊信息管理軟件(機構版)。並預錄入護士註冊信息。
5、交表送審。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註冊條件者的註冊材料及錄入的註冊信息統壹交送當地護士註冊機關。
6、註冊機關初審。各縣(區)註冊機關組織對申請註冊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有關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按照“《護士執業證書》填寫說明”(見附件)編號並打印《護士執業證書》,核對打印後的《護士執業證書》,張貼照片。
7、上級主管部門再審。按逐級審核,層層把關的原則,各縣(區)註冊機關在規定的時間段內統壹將首次註冊材料和《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送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8、發證機關終審發證。
9、註冊。各註冊機關領回《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註冊機關主管部門在註冊欄內填寫註冊年限如“2006-2008年”、或“2007-2008年”,並加蓋“××縣(區、市)衛生局護士註冊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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