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沒有根本區別,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證券監督監督管理機構,所以二者是壹個機構,性質壹樣,具體原因如下:
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並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在法律法規中經常可以看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原因是便於法律條文的描述,避免因機構名稱變更而修改法律。
另壹個,早期還有壹個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委),而中國證監會成立時間較晚。
擴展資料: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壹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根據《證券法》第171條,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證券法》規定:
1、證券監管機構只具有凍結建議權,而無權對違法資金、證券進行直接凍結,即證券監管機構不享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
2、凍結建議權以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為前提,而不以確知違法行為人將轉移或隱匿資金及證券為條件,至於何種情況構成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之跡象,應依具體環境而定;
3、鑒於證券市場流動性強,證券投資風險大,受請求之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合理申請只需進行形式審查,但無權拒絕或拖延采取凍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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