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同時,為深入貫徹落實《管理規定》,中***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聯合下發了《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管理規定》明確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資格條件,不僅要有突出的工作業績和良好的職業素養,還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規定了中央企業董事會、經理班子和黨委(黨組)的職數,實行任期制,明確了董事、總經理和黨委的任期;選拔中央企業領導人員主要采取組織選拔、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方式,任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選任制;對中央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評價;建立以考核評價為基礎,與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掛鉤,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激勵機制;堅持以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強化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健全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退出機制,明確了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免職(解聘)、撤職、辭職、退休制度,對任期屆滿未被續聘的、考核評價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等予以免職(解聘)的,對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的,應當退休並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考評辦法》註重體現國有企業特點,要求領導班子在完成經濟指標的同時,還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突出考評的業績導向,在考評內容中賦予業績50%的權重,並將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和財務績效評價結果直接運用到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內容中。
壹是實行任期制。《管理規定》對董事、總經理、黨委的任期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強化考核評價結果的運用,將考核評價與任免、獎懲掛鉤。
三是健全退出機制。《管理規定》提出,完善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免職(解聘)、辭職、退休制度,並規定了免職(解聘)的五種情形和應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的三種情形,明確了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四種辭職形式。同時規定“中央企業領導人員達到任職年齡界限、不再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其在下屬企業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應當壹並免除”。上述規定有助於建立企業領導人員的正常退出機制,真正實現領導人員的“能上能下”。
壹是嚴格執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
二是明確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方案審核、批復的程序。中央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獎金等任何報酬。
三是按照依法合規、從嚴從儉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制度。對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信、業務招待、差旅、考察培訓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消費項目,應當明確標準,制訂預算方案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復後實施,年終將情況報國務院國資委,並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央企負責人違規領取薪酬外收入,不可能說全的,除了規定內的收入,其他的全是薪酬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