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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保證金退還規定

農民工保證金退還規定,主要涉及農民工在參與工程項目時繳納的保證金,在工程項目完工或特定條件下,應予以退還的相關政策與流程。

壹、農民工保證金繳納與退還的基本原則

農民工保證金是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安全而設立的壹項制度。其繳納與退還均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退還保證金的條件

農民工保證金的退還,通常需滿足以下條件:

1.工程項目已按合同要求完工,並通過驗收;

2.農民工工資已全部支付完畢,無拖欠情況;

3.施工單位已向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退還保證金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退還保證金的申請與審核流程

1.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向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退還保證金申請;

2.申請材料應包括工程項目驗收合格證明、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等;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實工程完成情況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4.審核通過後,部門將出具退還保證金通知,並告知施工單位及農民工;

5.施工單位憑通知到指定銀行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保證金退還的監管與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農民工保證金退還工作的監管,確保退還工作規範、有序進行。對未按規定退還保證金的施工單位,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

農民工保證金退還規定旨在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參與工程項目過程中能夠按時足額獲得工資。退還保證金的條件主要包括工程完工、工資支付完畢等,申請與審核流程需遵循相關規定。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保證金退還工作的監管,確保農民工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規定:

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範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