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方法如下: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
2、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有哪些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3、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