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大全 - 招投標法律法規對圍標、陪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的處罰內容是什麽?

招投標法律法規對圍標、陪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的處罰內容是什麽?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規定:

1: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壹)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四)屬於同壹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3:第四十壹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標報價;(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5: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壹)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壹)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7:第六十九條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解決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