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目的是:
1、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4、促進經濟發展;
5、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範作用。它的通過實施,對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對公民生命權的珍視和保護,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識,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實施。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實施。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