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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初女孩8萬報班未進目標校 家長訴機構欺詐

小升初女孩8萬報班未進目標校 家長訴機構欺詐

為了讓女兒在“小升初”中進入北大附中、清華附中或人大附中,倪先生花費8萬余元為女兒貝貝(化名)報名參加某培訓機構的集團班,但最終女兒沒有進入上述三所學校,倪先生以虛假宣傳為由將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學費並賠償損失。

昨日,該案在海澱法院開庭審理。

為上名校報8萬元課程

倪先生訴稱,2014年1月25日,他與北京貝洛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學員咨詢及能力達標協議》。協議約定,經過相關的評估和測評,貝洛公司認為貝貝經過該公司設計的不超過592小時的能力達標服務,能夠具備升入北京市壹類中學及班級的能力,目標學校及班級包括但不限於北大附中、清華附中、中國人民大學(微博)附屬中學。在協議有效期內,如果貝貝未能進入到目標學校,則貝洛公司退還倪先生100%能力達標服務費。

雙方簽訂上述協議後,倪先生向該公司交納了協議約定服務費88300元,貝貝也參加了被告組織的相關課外培訓。在2015年北京市小升初中,貝貝通過舞蹈專業特長生考試,被北京市十壹學校錄取。

家長訴培訓機構欺詐

倪先生通過工商登記信息,查詢到貝洛學校的經營範圍為教育咨詢,不包括教育培訓,沒有辦學許可證。但貝洛公司在招生宣傳中稱只要報其集團班即可100%進入名校,通過宣講會及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大量虛假宣傳,誤導他相信其具有較高的教育水平和招生渠道。實際上,貝洛公司並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該公司隱瞞事實,行為構成欺詐。

倪先生表示,他為女兒選定的理想學校的目標是北大、清華和人大三所附中。貝貝未進入約定的目標學校,而且其以舞蹈特長生的方式升學,與雙方協議中約定的服務無任何關聯。因此起訴貝洛公司退還服務費用88300元,支付利息損失8388元以及賠償款88300元,合計184988元。

培訓學校稱目標已實現

貝洛公司答辯稱,倪先生所述不屬實。雙方簽訂的協議目標學校包括十壹學校,最終貝貝進入十壹學校,雙方簽訂的協議目標已完成,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存在欺詐,因此不同意倪先生的訴訟請求。

貝洛公司在法庭上出具證據顯示,該公司與其他單位有培訓協議。該公司提供教育咨詢,西城區的壹家培訓學校提供培訓,課程安排也由該培訓學校安排,而該培訓學校是具有辦學許可證的。

學校還表示,倪先生還曾感謝過該校幫助提供參加考試機會。對此,學校向法庭遞交了當時倪先生的感謝短信。

據了解,雙方簽訂的協議上,在目標學校方面,對北大、清華和人大的附中都進行了重點標註,協議中也提到了十壹學校,但未與上述三所學校放在壹起進行標註。

該案未當庭宣判。

追訪

1有機構借“咨詢”開培訓課

海澱法院的郭晶法官介紹,目前部分培訓機構都沒有辦學許可證。在這些機構的經營範圍內,會有教育咨詢壹項,依據該項目,這些機構便可開辦各種培訓課程,而監管機構對於培訓機構是否要辦理辦學許可證壹項,沒有強制性規定。但是,如果是頒發證書學歷的'教育機構,就必須具備辦學許可證。

郭晶提示,家長在為孩子報名培訓前,最好通過企業信息咨詢網查詢機構的工商註冊信息,也可通過法院信息網的文書,查詢該機構是否涉及法律訴訟,同時可以要求培訓機構出具執照原件,如果是參加有資質的培訓學習,要查看培訓或者教育機構的辦學許可證。

在交費時,家長註意保留收據和發票,壹旦機構出現問題,及時起訴維權。在審判實踐中,不少家長發現問題卻壹直觀望,造成不少問題培訓單位最終卷款消失,造成維權困境。

2承諾擇校有悖“小升初”政策

倪先生表示,他為女兒選定的理想學校是北大、清華和人大三所附中,在培訓機構設置的報課班和集團班中,報課班的費用只要幾千元,集團班的費用卻將近10萬元。他們選擇費用較高的集團班,就是為了能讓女兒就讀理想的中學。當時該機構招生時承諾的是,集團班的課程可上可不上,該機構會安排其進入目標學校的活動。倪先生認為,機構的這些安排屬於進入目標學校的“內部渠道”。

然而,“小升初”的入學原則是什麽?

據了解,自從去年北京市教委啟動教改,小升初入學就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各區入學方式雖有不同,但主要為劃片入學、特長生入學、推優入學等。根據市教委統計,去年初中就近入學比例已經超過七成。

這意味著,在小升初渠道中,計算機隨機派位已經成為最主要的渠道,擇校可能性極小,僅具備特長或推優資格等可以考慮。

另外,北京市教委也曾反復強調,初中必須按區縣教委制定的招生計劃、劃定的學校服務片區、通過小學和初中入學服務系統接收學生;嚴禁公辦中小學(微博)舉辦或參與民辦學校舉辦的與招生入學掛鉤的“占坑班”,確保小學入學和小升初招生工作公開透明。

也就是說,凡是與擇校相關的宣傳或培訓模式,均與小升初政策相悖。

提醒

保過有條件退錢不容易

海澱法院郭晶法官介紹,從審理過的培訓機構的案件看,目前“保過”的糾紛日趨增多,此類培訓的費用壹般都在萬元以上,最高達30萬元,壹般內容都是保證壹本線、進入重點中學、獲得成考本或者相關證書等。

家長在與培訓機構簽訂“保過”合同時,壹定要仔細看清合同內容,所謂的“不過退錢”的承諾大多都是附條件的,在發生糾紛後,法院壹般會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判決。

此外,壹中院最近審理過三起類似的培訓機構的案件。其中壹起是壹名2014年的落榜考生,花費近4萬元參加保過壹本班,結果再次高考(微博)仍舊未能如願。該考生隨後起訴培訓學校退款,但因為沒有完全執行培訓機構的學習計劃,最終敗訴。

壹中院審案法官分析說,每個考生的自身情況不壹樣,培訓機構同壹套學習方法不可能適合每壹個人。如果考生的基礎本來就不牢固,家長的“急功近利”,結果往往是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