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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牙買加體系

牙買加體系: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於1972年7月成立壹個專門委員會,具體研究國際貨幣制度的改革問題。委員會於 1974的6月提出壹份“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綱要”,對黃金、匯率、儲備資產、國際收支調節等問題提出了壹些原則性的建議,為以後的貨幣改革奠定了基礎。直至1976年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理事會“國際貨幣制度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舉行會議,討論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條款,經過激烈的爭論,簽定達成了“牙買加協議”,同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通過了《IMF協定第二修正案》,從而形成了新的國際貨幣體系。

主要內容:

1、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改革。

牙買加協議正式確認了浮動匯率制的合法化,承認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並存的局面,成員國可自由選擇匯率制度。同時IMF繼續對各國貨幣匯率政策實行嚴格監督,並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促進金融穩定,縮小匯率波動範圍。

2、推行黃金非貨幣化。

協議作出了逐步使黃金退出國際貨幣的決定。並規定:廢除黃金條款,取消黃金官價,成員國中央銀行可按市價自由進行黃金交易;取消成員國相互之間以及成員國與IMF之間須用黃金清算債權債務的規定,IMF逐步處理其持有的黃金。

3、增強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主要是提高特別提款權的國際儲備地位,擴大其在IMF壹般業務中的使用範圍,並適時修訂特別提款權的有關條款。 規定參加特別提款權賬戶的國家可以來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使用特別提款權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各參加國也可用特別提款權進行借貸。

4、增加成員國基金份額。

成員國的基金份額從原來的292億特別提款權增加至390億特別提款權,增幅達33.6%。

5、擴大信貸額度,以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