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只能是專項的培訓費用,是在國家規定的培訓經費之外發生的費用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壹條生產線,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