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處方管理的壹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63條,於2006年11月27日經中華人民***和國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2007年2月14日發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的技術意義,在於它寫明了藥物名稱、數量、劑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證了藥劑的規格和安全有效。從經濟觀點來看,按照處方檢查和統計藥品的消耗量及經濟價值,尤其是貴重藥品、毒藥和麻醉藥品,供作報銷、采購、預算、生產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據。
處方權獲得
1、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經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但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壹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醫師應當在註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3、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中國政府網-《處方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