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10萬元(或者有與10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註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賬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 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賬戶。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征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壹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準,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向民政部申請登記註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準,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追問: 是管理模式,不是管理辦法 回答: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壹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基金會在20世紀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