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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說法正確。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

1、中華人民***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

2、中華人民***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政治原因是外國公民遭到本國政治,無法在本國繼續生存的,如1979年,越南前黨政領導人黃文歡,因反對當時的越南黨和的霸權主義政策,當年7月經由巴基斯坦轉到來到中國,我國依照憲法規定予以政治庇護。

擴展資料:

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中有關外國人在中國的居留權利,實際就是受庇護、避難的意思。本條將庇護明確為憲法的用語。我國憲法規定的庇護權具有以下特點:

(1)受到庇護的對象必須是外國人,而不包括中國人。

(2)受到庇護必須是因為政治原因,非政治原因比如刑事犯罪就不得受庇護。各國關於外國人受庇護問題的規定大體有兩種做法:例如只規定因“政治原因”而接受庇護,而不作具體規定。二是作出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接受庇護的條件作出壹壹列舉。如我國前幾憲法中關於擁護正義事業、參加革命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予居留權的規定,就是這種做法。

(3)受到庇護的外國人不得被引渡或者被驅逐出境。與受庇護權相對的是引渡。對於外國人因政治原因而不予引渡的事項,我國的引渡法已作出專門規定。根據這部法律的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和國“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我國應當拒絕引渡。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中華人民***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