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與發現的不同點:
壹、性質的不同:
1、發明具有創造性。主要是創造出過去沒有的新事物或方法。
2、發現是壹種再加工的行為。是人類對於自我的內在、具體性的自然及其整體的認識。
二、目的不同:
1、發明是改變世界的,發明具有明確的目的。是應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領域中特有問題而提出創新性方案、措施的過程和成果。
2、發現是解釋世界的,發現沒有明確的目的。發現是人類對世界的探索,是揭示,是對自身與世界的理解。
三、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不同:
1、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明是指《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的其中壹種專利類型,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專利領域中的發明有其規定的保護對象或者說保護客體。
2、在知識產權領域。科學發現權不是知識產權。其原因在於科學發現不具有創造性,它是人類對客觀存在的尚未揭示出來自然現象、自然規律、事物性質迄今為止的壹種認識,是人類認識世界的範疇,屬於人類的認識成果。
發明與發現的相同點:
發明與發現都是人類的本質。人類的本質,就是能主動地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不斷地有所發現、有所發明。
百度百科——發明(自然規律提出創新性方案、措施的過程和成果)
百度百科——發現 (詞語釋義)
百度百科——知識產權 (法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