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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的區別是什麽

工會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經費的使用對象和目的上。

壹、工會人員經費

工會人員經費是指用於支付工會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的經費。這些經費的支出是為了保障工會人員的合法權益,激勵他們更好地履行職責,為工會組織和會員服務。工會人員經費的合理使用,有助於提升工會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推動工會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公用經費

公用經費則是指用於工會組織的日常運營、活動開展、設備購置、場地租賃等方面的經費。這些經費的支出是為了保障工會組織的正常運轉,提升工會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公用經費的使用範圍廣泛,包括會議費、培訓費、宣傳費、差旅費等,旨在滿足工會組織的各項需求,推動工會事業的發展。

在工會經費的管理中,工會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需要分別核算、專款專用,確保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同時,工會應建立健全的經費管理制度,加強經費使用的監督和審計,防止經費的濫用和浪費。

綜上所述:

工會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的主要區別在於經費的使用對象和目的。工會人員經費主要用於保障工會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福利待遇,而公用經費則主要用於保障工會組織的日常運營和活動開展。在工會經費的管理中,應確保兩者分別核算、專款專用,並加強經費使用的監督和審計,以推動工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

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