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稅額: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當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以後的余額,按照上述辦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1個納稅年度以內,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