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八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彰顯打擊間諜犯罪的決心和重視程度,威懾間諜行為。
將間諜行為的懲治納入依法治國的框架,為打擊間諜行為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
作為是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壹部重要法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將起到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對防範 反間諜法對現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