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修訂時間:2004年8月28日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第壹次修訂;據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壹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2種)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26種)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
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11種)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