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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37條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的約定的條件解除,沒有約定的,出現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體罰學生等情形時,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綜上所述,當學生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時,教師對其實施懲戒,是教育法律規範賦予教師的職責,是教師履行教師職務的行為。教師對學生違規行為實施懲戒,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幅度範圍內實施,不得超出界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