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群眾遇到危、難、險、困時的求助,以及群眾對公安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
(三)向上級報告發生的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並按照上級指示或者預案做出應急處理;
(四)及時接收處置110警情指令;
(五)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電子郵件等;
(六)維護本單位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壹百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由領導幹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值班備勤,配備相應警械武器、防護裝備和交通、通訊工具,保障隨時應對各類警情任務。基層壹線處警單位及警用車輛應當配備防彈防刺背心、頭盔及繩索、救生圈、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並做好裝備、器材使用培訓和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第壹百三十六條 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網安等警種、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