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資5000元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在2018年10月1日期,工資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5000元,其中社保、住房公積金、養老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支出等是可以抵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壹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壹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屬於同壹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
(二)財產租賃所得,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壹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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