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會的職責: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會職責: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