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對士兵軍銜制度作出明確。相較以往法規,明顯升格出臺政策。(依照1988年條例應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3、根據軍事政策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將對軍士、義務兵服役管理基礎性制度作出調整。
4、相關改點復雜敏感,明確由中央軍委具體規範士兵軍銜管理相關事項,組織在軍隊內部先行先試,可保證士兵制度改革有序推進、依法運行。
草案主要規定了3個方面內容:
(壹)士兵軍銜的性質。為有效激發士兵服役積極性,增強榮譽感尊崇感,明確士兵軍銜是表明士兵身份、區分士兵等級的稱號和標誌,是黨和國家給予士兵的地位和榮譽。
(二)士兵軍銜的設置。適應軍隊人員分類管理的改革需要,分別對軍士、義務兵的軍銜等級、稱謂作出明確。其中,軍士軍銜設“三等七銜”(高級軍士:壹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中級軍士:壹級上士、二級上士;初級軍士:中士、下士),義務兵軍銜設上等兵、列兵兩銜。
:為規範士兵軍銜管理,對軍銜的軍種冠名、上下級關系和標誌佩帶等作出明確,同時明確士兵服現役的銜級年限和軍銜授予、晉升、降級、剝奪以及培訓、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軍委具體規定,以盡快構建完善士兵軍銜管理制度體系,確保軍隊改革有關舉措落地見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第二十七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批準可以選改為軍士;服現役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的,經批準可以提前選改為軍士。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軍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