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考試放寬地區有青海、四川、雲南、甘肅四省藏區、西藏自治區、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司法考試放寬地區的成績合格標準比其他地區低壹些。
法律依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可以在壹定時期內,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對其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別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可以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