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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開放政策

對外開放的政策有:

1、創辦經濟特區;

2、開放沿海港口城市;

3、建立沿海經濟開放區;

4、開放沿江及內陸和沿邊城市。

經過多年的對外開放的實踐,不斷總結經驗和完善政策,我國的對外開放由南到北、由東到西層層推進,基本上形成了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沿江和內陸開放城市、沿邊開放城市這樣壹個寬領域、多層次、有重點、點線面結合的全方面對外開放新格局。

對外開放政策的基本內容是:堅持長期實行對外開放,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不斷擴大和發展同各國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與合作。在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前提下,根據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有計劃,有重點、有選擇地從國外引進適用而先進的技術設備,並聘請必要的外國經濟技術專家來幫助我們工作。

我國的對外開放是漸進式開放。我國開放是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由點到面、由淺入深,以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為重點,逐步向中、西部內陸地區推進的,既保證了對外開放的不可逆轉,又避免了盲目開放給產業帶來的巨大沖擊。我國的對外開放是在獨立自主,平等互利開放。我國對外開放強調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在此前提下,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積極發展與世界各國的經濟貿易往來。同時,在對外開放過程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安全。

《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本規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員、貨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國境的港口、機場、車站、通道等。口岸分為壹類口岸和二類口岸。壹類口岸是指由國務院批準開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類口岸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開放並管理的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