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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是否還有效?

截止至2019年9月,為無效的。

法規名稱為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發布機關及日期為1983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代替。

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有關的其他問題,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擴展資料: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合同工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應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主管部頒發的工期定額。暫時沒有規定工期定額的特殊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工期壹經確定,任何壹方不得隨意改變。

2、工程結算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可實行施工圖預算或工程概算加簽證的結算辦法;也可以實行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幹、按工程概算包幹和房屋建築平方米造價包幹等辦法。

3、承包合同應建立在科學可靠、切實可行的基礎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屬於專業性建築安裝工程,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工程的特點,對承、發包雙方的責任作特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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