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可以公開查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屬於民事審判,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視為民事合同進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也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作為民事合同糾紛進行處理。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gf-2008-2601),其擬制的法律依據及爭議解決方式也均以民事合同定位。因此,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出讓合同應當屬於民事合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書面合同。同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由於土地出讓合同是政府和受讓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因此對於土地出讓合同的信息公開申請,由於涉及第三方受讓人的信息,政府部門往往在征求第三方意見而第三方認為涉及商業秘密不同意公開後,不予以公開土地出讓合同。政府信息公開尤其是主動公開是大勢所趨,土地出讓合同雖然涉及第三方受讓人,但基本上為格式合同,且主要內容已經通過招拍掛結果予以公示,沒有太多隱秘的內容,可以在對跟第三人有關且不適宜公開的信息進行適當處理,確保不侵害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進行公開。這樣既充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又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以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糾紛。目前已經有很多地方通過對合同中的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作出適當遮蓋後予以公開,收效很好。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借鑒其他地方的先進經驗,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進壹步加大力度,打造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土地出讓合同,屬於壹般的民政合同,在政府公開範圍之內,如果公開申請信息公開的,可以公開查詢土地出讓合同。政府不予公開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妳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