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大全 - “司法考試”變成“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究竟有哪些變化?

“司法考試”變成“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究竟有哪些變化?

壹、報考門檻的提高:

根據《辦法》中的第九條,符合以下情況可以報考(針對“新人”):

①全日制法本;

②非全日制法本+法律、法學碩士及以上;

③全日制非法本+3年法律工作經驗。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貫徹“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合理的維護了之前已經入學、或者取得非法學學歷考生的切身利益。

放寬地區政策仍然實行,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

二、考試適用範圍的擴大:

原本只有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需要通過司法考試,改革之後,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也需要通過考試。

三、考試形式的變化:

確定組織兩次考試,第壹次為客觀題(全選擇題),通過才有資格參加第二次考試,通過的具體分數需要等候司法部細則進壹步發布;第二次考試為全主觀題。(第壹次成績,兩年有效。)從希律轉載的相關文件來看,壹***有以上三個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