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評價機構承包工程範圍
(1)甲級安全評價機構企業資質
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2)乙級安全評價機構企業資質
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壹)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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