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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指的是什麽

所謂的“勞動保護”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 勞動法 》規定的勞動安全保護和勞動衛生保護等兩個基本內容。而“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如有壹定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和除塵裝置、安全和調溫設備以及衛生設施等。 壹、勞動保護中的勞動安全保護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防止和消除勞動者在勞動和生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以及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我國《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 法規 制定了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安全技術規程的要包括:①機器設備的安全;②電氣設備的安全;③鍋爐、壓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築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業必須按照這些安全技術規程使各種生產設備達到安全標準,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 1、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 職業病 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2、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七章 女職工 和 未成年工 特殊保護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 產假 。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壹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除了《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以外,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防止、消除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我國制定了有關勞動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法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規定》、《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粉塵危害的決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防暑降溫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和國關於防治塵肺病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都制定了相應的勞動衛生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防止粉塵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③防止噪聲和強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溫和防凍取暖;⑤通風和照明;⑥個人保護用品的供給。企業必須按照這些勞動衛生規程達到勞動衛生標準,才能切實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二、勞動條件 : 1、最容易體現的規定就是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2號令《 集體合同 規定》“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的第八條規定: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壹)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 勞動合同 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壹)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2、《中華人民***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第壹款關於勞動者及時 解除勞動合同 權利的規定中,也把勞動條件和合格安全生產條件並列為壹項。從立法上來看,勞動條件包括了勞動保護條件。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通過上述規定,把我國職工在工作中的設施條件、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進壹步細化;用工單位必須提供勞動者所必備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1)、勞動者維持和再生產出勞動能力的物質條件,即生活資料。 (2)、勞動者借以實現其勞動的物質條件,即生產資料。 (3)、生產過程中有關勞動者的安全、衛生和勞動程度等所必需的物質設備條件(廠房和機器的安全衛生、安全防護狀況、車間的氣溫條件、環境條件、減輕工作強度的機械化和按照各種發放勞防用品等) 綜上所述,在權益與勞動者之間應該建立壹個友好的 勞動關系 之前,勞動者應當有權知道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的相關規定,普及勞動者的知識。同時您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方面有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告知,並追求案件的真實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