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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征稅範圍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如下: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屋開發建造後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後轉讓的;

7、非公益性贈與、贈與給除直系親屬和直接贍養人以外的。

土地增值稅的特點如下:

1、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是以征稅對象的全部銷售收入額扣除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及其他項目金額後的余額,與增值稅的增值額有所不同;

2、征稅面比較廣。凡在我國境內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除稅法規定免稅的外,均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3、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高低為依據來確認,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

4、實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發生轉讓的環節,實行按次征收,每發生壹次轉讓行為,就應根據每次取得的增值額征壹次稅。

綜上所述,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依照規定稅率征收的壹種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