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於民辦教育地方管理體制的規定。
壹、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地區的民辦教育工作的主管機關
這裏涉及中央和地方在教育領域的事權劃分。我國是壹個單壹制國家,中央統壹領導地方。同時,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要保持國家的快速和穩定的發展,必須使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符合各地的具體情況,賦予地方相當的自主權。因此,在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執行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就教育而言,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這樣壹個分工,地方人民政府在教育管理和發展上擔負著十分重要的職責。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增加對教育的投入,解決教育發展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促進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廳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教育主管機關,具體承擔本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能,其中包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關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地方民辦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分工,與其中央部門的職責分工基本相同,但側重於具體事務的管理和監督。關於審批權限的分工,本法明確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這有利於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