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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全保的車險,撞到路人了是事故主要責任方路人住院了,保險公司是怎麽理賠的呢

壹個案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兩機動車相撞致第三人受傷的法律分析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近來審理壹起案件,基本案情是2010年8月16日在江蘇省326省道上發生壹起交通事故,駕駛員李某駕駛的普通客車撞上張某駕駛的摩托車,致使路邊的行人楊某某受輕傷,楊某某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合計8000元。普通客車在A保險公司、摩托車在B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70%的責任,張某承擔30%的責任。李某與張某是否構成***同侵權以及保險公司如何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本文具體分析。

壹、李某與張某是否構成***同侵權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故意或者***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同故意、***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壹損害後果的,構成***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知,***同侵權有三類:壹是***同故意行為,二是***同過失;三是既無***同故意也無***同過失,但數個行為直接結合在壹起造成同壹損害後果的。如果數人行為間接結合在壹起造成同壹損害後果的,則並不構成***同侵權行為,行為人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只需承擔按份責任。

那麽,在本案中,李某與張某雙方顯然無***同故意,也無***同過失,那麽,二者的行為是否構成直接結合呢?筆者持肯定意見。因為在本案中,雖然李某和張某的單獨行為都不足以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是,二者的行為結合成壹個原因造成了楊某某的受傷,換言之,兩個行為均為損害後果發生的不可或缺的直接原因。這與間接結合顯然不同。在後者,其中壹個加害行為並非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而只是為損害後果的發生提供了壹定的條件或機會。所以,李某與張某二者的行為構成***同加害行為,需要對楊某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7月1日施行後,該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第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從以上四條可以看出,第8條規定了***同侵權,第10、11、12條分別規定的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我們可以認為:在侵權責任法中,立法者已經將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直接結合在壹起造成同壹損害後果的的情形從***同侵權中獨立出來。也就是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意思的***同性只包括***同故意和***同過失。

所以筆者認為,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後,兩輛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不構成***同侵權。兩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的情形可以適用侵權行為法第1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與張某應該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如果兩輛車駕駛員違章駕車,致兩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或者死亡,可以適用本法第11條關於***同危險行為的規定,行為人應該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如何賠償

壹種觀點認為A保險公司承擔5600元,B保險公司承擔2400元。該種觀點認為兩輛以上機動車***同侵權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如受害人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總和之內的,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按機動車駕駛人所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另壹種觀點認為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各承擔4000元。該種觀點認為在多個車輛致人損害場合,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保險公司的責任並不以被保險人的責任大小為依據,因此,兩個保險公司應當平均承擔該筆損失。兩種觀點分歧在於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還是基於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而不是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理由如下:

壹、從法律條文的理解方面來看,《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前半段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立法者沒有明確說保險公司是按照被保險人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通過前半段和後半段的比較可以得出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機動車駕駛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並不相同,後者的基礎在於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行為,責任大小主要依據過錯來判斷,故前者的基礎不在於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行為。另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從中可以看出,交強險主要特征體現在的強制性的規定上,表現為購買的強制性和賠償的強制性。從以上的條文的文意理解上,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劃分不是以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的程度為標準的,其承擔的基礎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來看,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損失的主要理由是為了及時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分散投保人賠償的風險。綜合看待投保人、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以合同關系為紐帶,但是由於強制保險的第壹位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人,所以在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了壹種法定責任,換言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其侵權責任的大小並無關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應該各承擔4000元。

評析: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基層法院在審理兩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受傷的案件時,應該仔細研究案情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應該認定兩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不構成***同侵權,侵權人應該按照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的賠償責任並不按照侵權人的過錯分擔相應的責任,而是應該平均分擔責任。

案情:

黃某駕駛小汽車因註意力分散,在拐彎時與萬某駕駛的壹輛微型面包車相撞。由於萬某的車速較快,受撞後偏離原行駛方向,撞到正騎自行車經過該路口的劉某,致其倒地後受重傷。黃某與萬某亦在事故中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劉某要求萬某賠償損失,萬某則主張劉某的損失應由萬某和黃某***同賠償。

分歧:

本案的焦點是劉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即劉某的損害是由萬某獨自造成的,還是萬某與黃某的***同侵權行為造成的。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萬某是致劉某身受重傷的直接致害人。雖然其侵權行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況下發生的,但萬某對於外力的作用和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劉某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萬某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損害結果是由黃某與萬某的違章行為***同造成的。黃某與萬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同侵權人,應當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同承擔對於劉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評議: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黃某與萬某的違章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同侵權。這直接關系到肇事車輛雙方在對劉某的損害賠償問題上的責任關系——即由其中壹方承擔責任還是由雙方***同承擔責任;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壹是有意思聯絡的***同侵權,包括***同故意的行為、***同過失的行為。要求有意思聯絡的***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於:連帶責任源於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於主觀過錯的***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壹種***同過錯把***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壹個***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壹個***同的行為主體,該***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同的行為結果負責。***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於他們的***同過錯。二是無意思聯絡的***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於:依據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於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黃某與萬某素不相識,只是偶然的因素使兩車相撞,造成了第三人劉某重傷的後果。二人沒有***同的故意或過失,但劉某的損失是由黃某和萬某***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黃某與萬某的行為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同侵權。因此,黃某與萬某應當對劉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壹方可以向另壹方追償。就本案而言,實踐中還有壹個問題,如果受害人只起訴部分加害人要求賠償,法院是否應當追加其他加害人參加訴訟作為***同被告,並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為,本案的侵權行為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同侵權,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補償的價值理念。因此,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而言,法院應當依據各加害人的過錯劃定相應的責任,並在明確各加害人賠償份額的基礎上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止因為部分加害人沒有償還能力而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補償。如果允許受害人只起訴部分加害人,那麽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場的情況下無法確定它們之間的責任份額,只能判定被訴的加害人承擔全部責任,違背了適用連帶責任的初衷,難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於責任份額難以確定,多承擔了責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償的話,不得不另行起訴,要求法院確定責任份額,導致訴累。因此,如果受害方僅起訴部分加害人,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加害人參加訴訟作為***同被告,並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明確放棄對其他人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列被訴的侵權人為被告,並將受害人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對未被起訴的加害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被訴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自願放棄了對其他加害人的賠償要求,無意思聯絡***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即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堅持讓被訴的部分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雖然導致交通事故第三人劉某受重傷的直接因素是萬某肇事車輛的撞擊,但第三人劉某受重傷的實質是黃某與萬某***同違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劉某受重傷的結果是黃某與萬某***同違章造成的損害結果,是整個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黃某與萬某構成交通事故中的***同侵權人,應當承擔對劉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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