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當事人達成意合簽字即生效。雖然未付房租和定金也屬於合同成就,簽訂合同後壹方反悔(在相對方不同意撤銷合同時)即屬於違約行為,須承擔相對方由此而產生的損失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壹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定金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壹百壹十六條 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壹百壹十七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壹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壹百壹十九條 減損規則
當事人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壹百二十條 雙方違約的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壹百二十壹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違約
當事人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壹百二十二條 責任競合
因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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