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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中國古代刑法早於民商法?

1、總的理論來說,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

2、中國古代法律起源是“邢法於兵,法源於禮。“在原始公有制為基礎的氏族社會,聚落組織與社會關系比較簡單,並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國家機器調整規範,社會長期處於“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無制令而民從”的狀態。當時,維持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主要依靠氏族內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初民們長期形成的生產生活習慣與倫理道德規範,並以群體組織規則、氏族首領威信及社會輿論監督等為保障。壹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雖然當時的公***事務比今日更多”,“可是,絲毫沒有今日這樣臃腫復雜的管理機關。壹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壹切調整好了”。在壹些極端場合,有時也以決鬥、復仇或戰爭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與爭端。但這完全是在民主、平等的名義下進行的,絲毫不具有征服、奴役或壓迫性質。中國最古代的邢起源於軍事戰爭,最早的法脫胎於軍事中產生的軍法。

3、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自公元前5000年左右起,人們的勞動生產率已能創造出維持簡單再生產之類的最低消費需要之外的剩余產品,並且迅速轉化為社會財富,逐漸被某些氏族首領據為己有。最晚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社會勞動分工日漸擴大,脫離生產領域的商人階層和從事精神生產的宗教神職人員以及從事腦力勞動的管理人員相繼出現,私有制、貧富分化及社會分層日趨顯著。少數壟斷社會資源的上層人物,為了維護自身的特權利益,調整和解決矛盾沖突,開始建立國家機器,民法的起源也就應運而生。

4、因此,中國古代刑法早於民商法本身就是符合歷史發展的規律,再結合中國古代的具體情況,中國古代刑法早於民商法就不難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