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前的回憶》按照時間順序寫“我”回憶了父親李大釗被害的全過程。除開頭外,文章是按被捕前、被捕時、法庭上、被害後的順序來敘述的。
(1)“那年春天”:李大釗堅持留在北京做革命工作。
(2)“4月6日的早晨”:李大釗被捕時十分鎮靜。
(3)“十幾天過去了”、“有壹天”:李大釗在法庭上表現非常沈著、機智。
(4)“28日”、“第2天”:聽到父親李大釗遇害消息,全家人十分悲痛。
擴展資料《十六年前的回憶》是李大釗的女兒李星華(1911—1979年)在1943年寫的,是紀念自己的父親被害十六周年時所作的文章。正值李大釗同誌遇難十六周年所以題目為《十六年前的回憶》。文章屬於回憶式文章;文章運用了 首尾呼應、倒敘和對比的寫作手法;文章是采用第壹人稱按照時間的順序和事情發展順序寫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