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連續工作滿壹年的職工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2.年休假的天數根據職工累計的工作年限而定,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休假;而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每年可享受15天帶薪年休假。
3.年休假通常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安排。
4.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請病假累計超過規定時間等,職工可能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5.如果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6.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7.未休年休假的職工,單位應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綜上所述,年假是只要員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壹年以上都應該享受的福利,並根據在單位工作時間長短有所差別,會隨工作年限增加而增肌,同時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算在年假之內。職工對於年休假的處理,可以選擇壹次全部休完,也可以分開休,壹年內沒有休完的用人單位按工資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