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提出章程修改草案,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十壹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