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這也意味著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初步證據,是承運人向托運人出具的證明文件,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
2、提單是壹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提單可在目的港向輪船公司提取貨物,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之前,通過轉讓提單而轉移貨物所有權,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貨款。因此,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代表著貨物的所有權。
3、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是承運人與托運人處理雙方在運輸中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的主要依據。雖然提單本身並不是運輸合同,但它包含了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等。因此,提單被視為運輸合同的證明,具有合同證明的性質。